哪一種調解方式對我比較有利?

繼前一篇,想要完成調解申請,還需選擇調解方式並簡述請求調解事項。

調解方式分兩種

一、獨任調解人

「獨任 」就是只有一位調解人的意思,這種方式作業期程比較短,從申請到開會的過程比較快,但調解人由主管機關指派,當事人不能指定調解人幫忙調解。

二、調解委員會

調解委員會一般設有3-5位調解委員,辦理期程比較長,申請之後要過比較久才會開會,但依法勞資雙方可以各指定一位調解委員。

哪一種方式對我來說比較好?

很多當事人都想問這個問題,有些甚至在申請之前會先上網作功課。

兩種調解方式的調解效力是一樣的,差別在於辦理期程和「中立第三方」的人數。

➡️如果想要比較快開會

有些爭議起因於公司或商號結束營業,這種情況就會建議選擇調解人的方式,比較快可以開會,以免雇主跑掉,或有連繫不到人的狀況發生。

另外有些被欠薪的人,想要快點拿到薪水,也是會建議選擇調解人的方式。
如果被資遣或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,要訴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,也建議申請獨任調解人的開會方式,如果已經開始找下一份工作,未免新工作剛到職就要請假去調解,早點處理完這個爭議,也好安心去下一間公司報到。如果找不到工作想申請失業給付的,早點拿到非自願離職書才能早點送件申請。

➡️如果案情比較複雜或請求金額較高

若爭議內容比較複雜或協商的金額較大,建議選擇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開會。

一來是委員人數比較多,有多一點人可以幫忙想調解方案,二來是3個委員可以協助雙方分開斡旋,有些在對方面前不好說出口的,像是讓步底線或是心中真正在意的爭點,都可以跟委員說,請委員協助從中磋商,提高和解可能。

結論

調解方式沒有絕對的好壞,制度的存在與設計一定有其原由,先靜下心來想一想,希望這個爭議如何解決,想清楚自己的訴求與需求,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調解方式。

調解成立與否和當事人的「協商意願」有高度相關,即使公司在調解會議當場承認違反法令,卻仍堅持不同意勞方訴求,也不接受委員建議的調解方案,調解人或委員是沒有「判決」的職權的。

如果有任一方無意協商,而導致調解不成立,後續僅能透過司法途徑處理勞資糾紛,也就是上法院。早期有些資方會直接嗆說不同意調解,請勞方直接去法院提告,勞方如果不想花費時間和金錢成本,許多人就作罷了。但自從勞動法庭開始實施之後,這樣的現象少了很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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